老人伤孩子,远离被制止猝死:让邻居从仗义执言的恐惧中解脱出来

日期:2022-11-18 12:35:45 / 人气:222


一条“令人愤怒”的消息让网友们再次愤怒起来。
河南信阳的孙女士在小区门口拦住了自行车与男孩相撞后试图离开的郭老人。两人发生争执后,郭不断辱骂孙女士,孙女士选择报警。没想到五分钟后郭倒地身亡。60天后,孙女士收到法院传票——死者家属要求赔偿402647.54元。
实发小区
网友的态度基本都是一边倒,都是受孙女士的委屈:
——“孩子不是她的孩子,孩子被撞了。孙女士对肇事者的教育没有错。老人病了,别人不知道。老人因为一开始打孩子被刺激死了,所以被教育。所以这个老人的死与孙女士无关。”
——《说出大义的穷阿姨》。
——“该是法律彰显正义而不是和稀泥的时候了”。
——“现在,你还觉得那个街区的邻居看着自己的孩子被疯子杀死是可恨的吗?”
网友可能说话比较刺耳,但是直接道出了新闻的痛点。也就是大家都期待好人有好报,但是公益和义举往往得不到很好的回报。如果要承担法律责任,大家都不确定自由裁量权在哪里。
如果这则新闻的所有细节都是真的,孙女士应该从法律上得到怎样的评价?为什么法律总是给人一种不帮助好人的印象?
孙女士的“恼怒”会怎样?
法治社会,不存在“怒者不偿命”的说法,“怒者”也不必被追究责任。首先,对人发火是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重大事件,可能导致过失致人死亡甚至故意杀人。
法院传票
如果在情绪激动、愤怒的情况下,应当能够预见到他人患有心脏病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但过失未预见到,或者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与其争吵导致他人在愤怒、激动后受到攻击而死亡,则可以成立刑法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如果在情绪激动、生气的情况下,明知他人患有心脏病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仍主动与对方争吵、争辩,甚至恶意挑衅对方,故意追求或放任对方疾病发作,导致对方死亡。以“气”(戏弄、挑衅)的行为剥夺他人生命是违法的,故意杀人会成立。
但是,这只是一种可能,因为现实中要满足如此苛刻的条件太难了,生活中的大多数情况都难以企及。
在各类新闻案件中,争议双方往往互不认识。在日常生活中,行为人不可能也不应该预见到自己的吵架行为可能导致对方死亡,行为人主观上一般不是寻求“气死”对方。所以大部分的损害结果只能归咎于意外,很难看到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把情况换成在医院的特护病房生气,那么法律上的评价可能就完全不一样了,因为这种场合可能排除了行为人行为结果的不可预见性。
如果这篇新闻报道中的细节是真实的、全面的,那么孙女士的行为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她很难预见到老人的身体病史,主观上无罪,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任何伤害行为,所以不构成犯罪。
坐牢没必要,但是愤怒的人还是面临民事诉讼的危险。2017年著名的劝阻吸烟事件与本案有很多相似之处。
2017年5月2日,69岁的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电梯内医生杨对其进行劝阻。然后他们发生了言语上的争执。在物业工作人员劝说其离开约10分钟后,段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段家人将杨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2017年9月,金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侵权责任法》,受害人和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法院判决杨赔偿死者家属15000元。
该案件引起了巨大的社会争议。郑州中院后来二审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赔偿请求。一、二审诉讼受理费共计1416元,由死者家属负担。
二审法官是这样辩解的:“段某某本人患有心脏病,在未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时,突发心脏病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吸烟的行为与段某死亡的结果先后发生,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没有故意或过失侵犯段先生的生命权,也不知道段先生有心脏病史,做过心脏搭桥手术。而且劝阻吸烟是公民的社会责任,没有伤害的意图。”“另一方面,段某某发病后,杨也及时发挥专业技能积极抢救段先生,对其死亡不存在过失或懈怠,不存在过错。”
必须要注意的是,在一审中,杨先生负责的不是赔偿,而是公平。二审没有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即杨先生没有过错,崔先生的死亡与杨先生劝阻吸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二审排除了杨先生的公平责任,而二审强调了判决理由:劝阻吸烟是公民的社会责任,不存在伤害的故意。也就是说,二审认为这里不应该适用公平责任,判决结果应该是鼓励公民勇敢承担社会责任,而不是起到相反的效果。这个判断和推理得到了广泛的肯定。
从本案的新闻事实来看,不能认定孙女士的行为存在过错,也不能认定老人的死亡与孙女士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但可以认定,孙女士的行为并非出于某种法律义务,而是一种应当受到表彰的公民行为。从新闻上看,这种行为并没有超出正常范围。
为什么经常“无过错负责”
为什么好人会那么担心,经常无法走出困境?法律判决在网络上往往被认为是稀里糊涂,公平责任是因素之一。那么公平责任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什么时候应该进行,什么时候不应该进行?
民法侵权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

作者:天辰娱乐注册登录平台




现在致电 5243865 OR 查看更多联系方式 →

天辰注册登录平台 版权所有